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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業手冊

壹、組織

十章 道德行為準則

中華民國一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股東會增訂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1 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公司人員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2 條 適用範圍

本準則所稱公司人員係指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員工。本準則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主管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本準則所稱其他員工係指董事及經理人以外之本公司員工。

 

3 條 應遵循事項

()防止利益衝突

公司董事本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涉及本身利害關係之情事時,應迴避之。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前項人員不得以自己或他人之名義,從事任何與公司利益產生衝突之資金貸與、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或其他交易往來等行為。

()避免圖私利行為

公司人員不得為下列事項:

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職務之便而意圖獲取私利。

2.與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公司人員應盡力增加本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保密責任

公司人員就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機密資訊或客戶資料,應謹慎管理,非經公司揭露或法令規定得公開者外,不得洩漏予他人或為工作目的以外之使用。前項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公平交易

公司人員應公平對待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保護且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公司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

()遵循法令規章

公司人員應遵守票券金融管理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規章。

()呈報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公司人員發現或合理懷疑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行為時,應主動向董事會、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陳報,並提供足夠資訊使公司得為立即適當之處置。

()懲戒措施

公司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範者,公司應給予適當之處分,並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涉及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4 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者,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本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本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5 條 揭露方式

公司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6 條 施行

本準則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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